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类型包括: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科研项目结项审计,以及其他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审计部门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审计规定和科研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签章。
(二)科研项目结项审计,是指根据经费主管部门出台的各项规定,必须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方能结项的科研项目,由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相关的审计要求进行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三)其他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学校工作重点安排或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委托,对特定的科研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情况;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五)需要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拨付到位;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
(七)科研项目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校审计处在开展科研经费审计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自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因项目结项要求,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结项审计的,由相关课题组填写科研审计委托书,交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校审计处。
第七条 校审计处在开展科研经费审计时,课题负责人、相关单位(系部)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可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十条 校审计处对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课题组、相关单位(系部)或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校审计处对整改情况可进行检查或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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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