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乐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校教学、科研、艺术实践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资条件。为了加强对乐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乐器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及艺术实践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36号)、《上海市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 2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等相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乐器设备资产指各种经费渠道购置、调入或捐赠用于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等,耐用期在一年及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单价大于等于1500元人民币的乐器类设备。
第三条 乐器设备作为欧宝官方入口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艺术实践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是保证教学、科研和艺术实践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乐器设备管理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逐步予以充实和更新。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艺术实践需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处是乐器设备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乐器的采购、验收、调配、处置、建账、对账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为乐器设备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其中会议室、公共教室及琴房、小音乐厅、报告厅、学术厅等场馆的乐器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各部门需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乐器设备资产验收入账、资产盘点、日常管理等工作。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做好相应账、卡、物及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变更。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乐器设备负责。学院对二级管理单位的乐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贵重乐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使贵重乐器受到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乐器设备的需求申请及采购
第七条 乐器设备的配置遵循教学需要和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不论通过何种经费渠道配置乐器,必须事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预算申请,详细标明需要配置的乐器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预算金额、用途、存放条件以及效益分析。
第八条 各部门需在前一年5月份提出预算申请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分析论证后报财务处。预算经学院审议通过,财务处拨付后,需求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申购申请,资产管理处依据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第九条 设立专家评审库,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贵重乐器(2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包含采购的种类、可行性、必要性、单价、品牌、品质)给出科学性、专业性评审意见。
1. 资产管理处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专家的征集和更新工作,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纳入资产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2. 评审小组由使用该类乐器的专家组成,每次评审不少于三名。评审过程及结果须形成书面材料,有条件的可录音录像,并存档。
3. 评审专家应遵守评标及谈判工作的相关纪律,承担法律法规的义务并享有相关权利。
4. 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应用于专家评级及专家库的更新等后续工作中。
第四章 到货验收与入库
第十条 根据乐器设备价值与规格,验收方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普通乐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与需求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验收。
2. 贵重乐器(20万元及以上)或大型乐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小组共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验收记录包含: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订购是否相符,设备的外观、技术指标和功能是否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贵重乐器验收记录与档案在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乐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依据发票、合同、验收记录办理资产入帐、入库手续。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普通乐器设备的借用管理:
1. 教师教学、艺术实践与学生学习用乐器原则上应自备(钢琴及大件乐器除外)。如教师或学生参加大型比赛、演出活动、学校乐队排练或阶段性学习需要,方可申请借用学校的乐器。
2. 借用学校的乐器,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本专业教师及系领导签字审核。
3. 学生原则上只能借用一件乐器。如特殊需要同时借用两件及以上乐器的,须经主管院领导书面批准。
4. 借用人借用乐器时,应当场确认乐器完好状况并签字。
5. 借用乐器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发生丢失、损坏情况的,借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6. 所借用乐器只限用于学校组织的排练、演出活动,不得用于商业性演出。
7. 借用乐器必须倍加爱护,不得调换或拆除乐器上任何零部件。
8. 资产管理处可对乐器定期检查,如发现借用乐器使用不当、不遵守学校规定者,学校可以收回借用乐器。如情况严重,可取消借用人借用乐器的资格。
9. 教师离职、退休,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必须归还所借用乐器后才能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10. 若因借用人使用不当造成乐器损坏的,借用人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11. 因借用人的责任,使乐器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可以修复但乐器的价值受到严重损害,借用人必须按同规格、同质量乐器当前的市场价全额赔偿。
12. 借用人一旦遗失乐器,必须及时如实报告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追查。如半年内仍无法找回,借用人必须按同规格、同质量乐器的当前市场价全额赔偿。
13. 乐器借用期限最长一年。借用到期后借用人必须携带所借用乐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年度检验手续。年检合格的,可以继续续借,凡不办理借用乐器年检手续的,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所借用乐器。
第十三条 贵重乐器的借用管理
1. 贵重乐器执行使用人借用保管负责制度。贵重乐器的借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系(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资产管理处综合考量申请人的教学、艺术实践活动情况,办理借用手续。
2. 贵重乐器借用人需与学院、系(部)签订《贵重乐器借用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借用贵重乐器只限用于学院教学及艺术实践,不得用于商业性演出。
3. 贵重乐器借用人在借用期间享有贵重乐器的使用权,所借乐器不得转借或作为财产抵押。学院有权在借用期内检查所借贵重乐器的使用和完好情况,借用人应予以配合。
4. 贵重乐器借用人员必须做好贵重乐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乐器设备的不同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蚀、防锈等工作,使贵重乐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
5. 如所借乐器因使用不当、保护不良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乐器借用人需负完全责任,除由乐器借用人按照乐器原价值或现价值(取最高值执行)进行赔偿或修理外,学校还将给予批评或行政处罚。
6. 贵重乐器的借用期限最长一年,执行年检效益考核。借用人需上报该贵重乐器的使用记录(包括参与教学、艺术实践活动),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该贵重乐器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考核,决定是否可以办理续借手续。
7. 贵重乐器借用人工作合同期满,或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如离、退休、转岗、出国等,必须办理乐器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 乐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乐器的维修需由系、部填报《乐器维修申请单》,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乐器的性能指标安排相应的维修单位实施,费用从借用人的系/部经费或资产管理处经费支付。维修费用超过5万元,需申请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
2.钢琴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资产管理处钢琴调律师负责。钢琴调律师根据教学需求对各自负责区域的钢琴进行定期的检查、调律、维修、保养,协助完成有关钢琴管理的其他工作。并监督、检查、记录个人负责区域内钢琴的使用状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乐器设备调拨(转移):
1.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各部门使用率低的乐器进行院内调拨使用;对贵重乐器进行院内共享调拨使用。
2.乐器设备的内调,由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填写调拨申请,经调出和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人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办理调拨。办理调拨时须同时将所附的零配件及设备账、卡相关资料,随同乐器设备一起移交调入部门。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乐器设备调出至校外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追回并上报学校,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乐器设备的报废、遗失(损毁)管理
第十六条 乐器设备达到相应年限(因乐器报废年限并无明确文件规定,依据选择使用率高并且损坏程度大的乐器参考,乐器待报废标准商定为:电子类乐器>10年;铜管乐器>20年;打击乐器>15年;吹奏乐器>15年;弹奏乐器>30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1)零件严重磨损、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正常运行、老化无法修复以及无修理价值的乐器;(2)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第十七条 乐器设备报废程序:(1)使用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提出乐器设备报废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提交资产管理处。(2)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该类乐器方面的专家鉴定,认定确属可报废设备的,报学院资产处置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政府采购入围资产评估机构评估。(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凡待报废及已经批准报废的乐器设备,必须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乐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乐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须上报学校后勤保卫处备案;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具体参见《欧宝官方入口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七章 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学院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乐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工作,清查的主要内容为账账核对、账卡核对及账实核对。
第二十一条 按统一要求,由各部门对所使用乐器设备资产进行自查盘点,并将自查结果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自查盘点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贵重乐器须100%抽查),做出资产管理清查盘点报告。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全校的乐器设备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将根据乐器设备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对各使用单位的乐器设备资产管理工作作出评估和评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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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