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增强教职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避免该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36号)、《上海市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7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国有资产,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防止学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在固定资产损失事故中,学院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原则处理。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均应予以赔偿。学院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应核价赔偿:
1. 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开启,甚至拆改固定资产;
3. 未经专门技术培训,对性能尚无全面了解,对操作规程尚不熟悉,草率动用固定资产;
4. 工作不负责任,指导马马虎虎,操作粗心大意,纠正不及时;
5. 部门管理混乱(如部门资产账务无人管理、管理混乱、不按要求自查)、责任不清(如对资产使用人未进行副卡登记、使用人及保管人不明确、资产无人保管)、保管不善(如私自外借、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退休时资产未移交、外带遗失遭窃、无防范性开放式存放、乱堆乱放、乱丢乱扔)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
6.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了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部门有关人员证实,部门负责人确认,上报学院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
1. 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3. 经学院后勤保卫处证实,且经公安局(派出所)认定,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4.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设备丢失。
第六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事故,属于多人或集体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金额。
第三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或借用后不归还的固定资产:
1. 购置一年内按原值赔偿;
2. 购置一年以后,每年按原值 10%折旧后赔偿;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原值的 5%。
3. 乐器、家具按照评估现值进行赔偿。
第八条 对主观原因造成资产局部损坏、丢失的,应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1. 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 局部损坏的固定资产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
第四章处理办法
第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出具书面情况报告,填报《欧宝官方入口固定资产报损申请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后,需按以下流程进行报失:
1. 各系、部、处如发现固定资产丢失,必须由当事人按要求出具书面报失报告,如实、详细说明丢失的固定资产信息(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年月、原值等)、丢失原因、寻找过程及应承担的责任。固定资产被盗、被抢的,当事人要及时报公安部门备案,以便组织侦察或调查,并在报失报告后附公安部门的有关案件受理或处理情况的证明意见。部门资产管理员收到当事人的报失报告后,必须对报告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情况,弄清事故性质并将调查情况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
2. 资产管理处组织纪监审办公室、后勤保卫处对报失报告进行调查、询问和分析,然后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或部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院长,对金额较大的丢失事故,将报请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如遇到损坏及丢失贵重、稀缺乐器及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责任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资产管理处及后勤保卫处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纪监审办公室、后勤保卫处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院。
第十二条 对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寻找、追查以尽量挽回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情况,配合调查,并有具体整改措施的人员或部门,可酌情减轻处罚。对隐瞒事实真相、推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对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有确切证明因野蛮施工造成的设备丢失,由报失部门会同协调施工的后勤保卫处或基建处与施工单位接洽解决。有关责任问题将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处理。
第十四条 赔偿方式:
根据最后的审批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开出《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由所在部门对当事人按照责任认定及赔偿标准进行追赔并上缴财务处指定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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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