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官方入口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1-17浏览次数:53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36号)、《上海市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 2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全院系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并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管理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申请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建账、配置使用、清查盘点、报废处置,以及日常统计报告、监督检查以及变动和纠纷的调节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模式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员、保管人或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审计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管理按类别由相应职能部门实行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后勤保卫处、图书馆、基建处等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具体管理的内容分别是: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设备、乐器(含乐器陈列品)等专用、通用设备及家具,用具的管理;后勤保卫处负责土地、房屋(含附属物)、构建物、交通运输设备的管理;图书馆负责本馆、各系(部)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的管理;基建处负责在建的房屋、构筑物的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1.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组织事业规划中固定资产配备方案的制订;负责制度、方案的实施;开展固定资产的绩效考核。

2. 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的制订,组织可行性论证;落实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投标等采购活动;代表单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3.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维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单证、账册、卡片、固定资产的总账、分户分类明细账以及各类分户分类统计报表。

4. 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日常盘点和清查核实工作。

5. 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管理,以及设计、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以及使用效益的考核。

6. 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共享共用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和委托经营管理。

7. 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评估鉴证、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实物处理和变价处理。

8. 负责固定资产各类使用收益和处置变价收益的收缴。

9. 负责存量房屋及构筑物的改扩建、修缮及配套工程的项目申报、招投标、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负责存量房屋等基础设施设计、安装等图纸资料搜集、整理和归档。

10.       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投保及其出险索赔。

11.       负责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对使用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员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实施管理,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部门行政负责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一位同志担任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有变动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做好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领用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2. 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借用手续,并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3. 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借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协助学校做好清产核资和监督检验工作。

4. 负责资产系统本部门固定资产基本数据的录入及维护工作,配合粘贴固定资产标签或条形码,随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实核对,保证帐、卡(条)、物相符。

5.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配置,对本部门拟购置固定资产需求进行论证,履行固定资产购置的申报手续。参与本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采购与招标、到货与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6. 资产管理员调离、退休或连续外出三个月以上,应在归口管理部门监管下与续任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保证部门资产管理职责到位。

7. 所在系部处发生拆分或合并调整的,及时清点帐物,办理交接手续。跨部门共享固定资产,以申报部门为管理主体,负责共享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向资产管理处备案。

8. 负责本部门老师、学生借用乐器和设备的审定工作;负责配合做好跨年度借用乐器和设备的年检工作,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贵重乐器和设备的监管工作。

(三)保管人或使用人

使用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均应指定相应的保管人或使用人,保管人或使用人对所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配合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所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概念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或者单位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管理分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

(一)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1.房屋及构筑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

3.通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4.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5.图书;文物、陈列品和档案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二)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原先已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屋及构筑物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继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三)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的博物馆、校史馆的文物和陈列品。

(四)图书是指纳入学校图书馆、各系(部)资料室、公共阅览室的统一管理的藏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供查询、阅览的图书;档案是指获取具有记载历史、技术资料且有保存价值,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五)家具、用具、装具是指学校业务工作所需的家具、用具、装具,如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厨卫用具、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六)特种用途植物是指名贵树木、生命周期5年以上的名贵花卉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价值的确定方式为:

(一)购置、受让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制作)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计价。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市(区)发改委或市教委批准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到期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文物和陈列品的计价,可以根据实价,亦可估价入账。

(七)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置换实物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价值计价。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

(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增减调价。

第九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核算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移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房屋及构筑物,无论是否具有产权证,都应按造价或评估价计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照扩建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值处理。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不发生建筑面积增加的,一般不对其原值做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可按照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及审批

各部门根据学院及本部门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科学、严谨、慎重地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计划应充分考虑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实际情况,并符合各级配备标准。购置计划按照学校财务处项目库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申报。预算经学院审议通过,财务处拨付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计划购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自行采购。符合市财政局当年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对未受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限定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按照《欧宝官方入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实施固定资产采购原则上应签订购货合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贵重仪器(乐器)及设备、大型设备或设施等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使用部门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供应商标书及合同条款等进行验收。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品牌、型号等有关信息。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入库、编号、建卡、领用和结算等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应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或退货或索赔要求。采购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取得形式

(一)购置:指通过市场采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二)划拨:指上级主管部门以实物划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

(三)划转(调拨):指其他单位无偿划转(调拨)给学校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四)捐赠: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指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建造(制作):指学校立项建造房屋及构筑物,自制仪器设备或装置等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七)盘盈:指在日常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过程中确认为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卡片及标签

固定资产卡片是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确认管用双方责任关系的重要凭证。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单件价值超过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必须一物一卡;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批量固定资产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其中图书、档案按部门分别实行多物一卡。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固定资产名称、分类及编号制作成固定资产标签,贴在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包装盒上,作为鉴别标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动态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部门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入账

1. 学校按规定实施固定资产账、物、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处之间定期对账。

2.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除图书以外固定资产的分类、分户实物明细账管理。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资产的分类、分户实物明细账管理。

3.财务处负责设置、登记固定资产财务总账,全面反映及核算固定资产金额,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财务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领用与保管

1.使用部门应建立内部固定资产领用机制,责任到人;并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2.常用固定资产可以采用批量集中采购,入库备用。批量集中采购的数量,应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的实际需求,防止库存固定资产因长期搁置而被淘汰。

3.使用部门领用学院库存固定资产需要按规定提交申请并审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发放出库,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登记。

4.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离职、离岗等工作变动时,应主动及时将固定资产交还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转移交接手续。若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发生离职、离岗等情况,应在进行账、卡、物核对后,办理账、卡、物的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作为监交人,主持交接工作,移交账目及相关材料,交接双方责任人和监交人签字。所有变更均需在资产管理系统做调整。

5.教职工办理离职(含退休)手续,须提供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的《欧宝官方入口岗位变动人员资产移交单》,并在资产管理系统做调整。移交单是资产管理处签办其离职手续的依据。

6.使用人员携带原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内转岗,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内调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内调与共享

固定资产内调是指使用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权的转移。发生固定资产内调时,转出部门应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固定资产调拨申请,经转出部门、转入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等现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各部门使用效率低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在校内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

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不动产及其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保障安全使用。

2.乐器、教学科研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用,及时维修,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使用部门负责人报告。若属人为因素造成故障,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

1.学院建立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固定资产盘点,采用使用部门自查与管理部门核查相结合的形式,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固定资产盘点时,以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台账为依据,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实地盘点。

3.固定资产核查盘点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资产编码、安置地点等信息,固定资产账册的相符率,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出现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情况的,由使用部门分析差异原因并报资产管理部门

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盘点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院审议。如由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须报市教委、市财政局核实批准,下达资产清查核实确认批复,学校根据核实确认批复,进行调账处理。

5.部门或学科机构设置发生调整,应提前告知资产管理部门,并组织开展清查盘点,做好资产清理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与出借

学校在保证教学科研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由学校委托单位行文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2.经市教委和财政局批准后,由学校委托单位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选择承租方,并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借)资产的租(借)金进行事前评估,据此确定标的合理租(借)金价格。拟较长期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3.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委托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4.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转让、划转(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投资、盘亏等。

(一)报废:指对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二)报损:指对被盗、丢失、毁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三)转让: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四)划转(调拨):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范围内作产权无价转移处理。

(五)出售:指对单位拥有的存量固定资产产品公开出售,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六)置换: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对确认置换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七)捐赠:指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捐赠贫困地区、单位、个人,或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捐赠基金会,作产权无价转移处理。

(八)投资:指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用作投资,组建企业或其他性质单位,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九)盘亏:指通过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发现有账而实际无物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一般以使用年限及资产状况作为基本条件。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处置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上报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提交汇总的处置申请至学校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由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照一定比例实地抽查。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院“三重一大”原则,先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及党委常委会批准。

(五)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聘请政府采购入围资产评估机构对报废、报损、盘亏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鉴证;对转让、出售、置换、投资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鉴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其中用作投资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教委进行评估备案。申请报损、盘亏固定资产处置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向评估鉴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历史档案证明、当事人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公安部门报案证明、消防部门灾害证明、单位对责任人处理证明等。收集固定资产的产权证明凭证复印件,包括购货发票或财务入账明细表等凭证,其中机动车辆必须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

(六)对于市教委下放处置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至市教委备案。对于市教委下放处置权范围外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向市教委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的请示报告。并附处置申报单、评估鉴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产权证明凭证复印件等。

(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材料或批准文件进行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注销账务处理,并提交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出售、出让、置换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照评估价值或高于评估价值签订转让、销售、置换合同。低于评估价值的90%的,应经市教委或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特殊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房屋与构筑物报废,属于基建项目的,应提供市(区)发改委或市教委批准的基本建设文件;属于市政动迁的,应提供市政动迁合同;属于危房的,应提供危房检测报告。

(二)涉及安全检测的固定资产报废,包括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机动车辆等,应出具安全质量检测部门的安全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各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物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确需拆装换件的,应报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对于违反制度,造成处置固定资产丢失的部门和个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处置,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拍卖或询价,选择收旧利废的回收单位,签订报废固定资产的收购合同,合同价值应不低于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应及时入账,足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部门师生员工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避免损坏和损失;自觉爱护部门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部门资产的完好。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是各部门全体教职员工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直接责任人,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承担管理责任,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使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2.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固定资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3.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违反固定资产使用操作规程或要求、擅自卸装设备、防范不严或擅自携带外出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毁损、遗失、被盗等的,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区分责任,追究使用人、固定资产管理员及使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进行赔偿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教职工离职(含退休)未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追究资产使用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进行赔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赔偿金额,参考《欧宝官方入口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实地考察、收集资料、访谈等手段考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欧宝官方入口固定资产管理条例》(沪音院办字(2007)14号)同时废止。

 

 

 

 

 

 

 

欧宝官方入口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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