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音委字(2007)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非中共党员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也适用本办法。
全院科以下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及落实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法规、纪律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包括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本人在上一次述职述廉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本单位(部门)干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六条 院党委负责全院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述职述廉方案。述职述廉方案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组织人事处,同时抄报上级纪监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书面答复同意后,各部门再按方案组织实施。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述职述廉方案呈报科教党委审批。
第八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述职述廉前,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反馈意见;纪监审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其本人。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二)领导干部根据要求和组织反馈的意见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三)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召开述职述廉会议。会议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述职述廉。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可在述职述廉会议上口头报告,也可视情况在述职述廉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除外)。
(四)述职述廉报告后,即由纪监审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由上级机关组织开展。
(五)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受上级组织委托,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其本人的结果由上级组织反馈。
(六)各领导班子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七)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于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及时上报。
(八)述职述廉工作的有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第九条 纪监审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组织人事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拟定每年度述职述廉工作计划,报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报告后,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三)汇总分析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在各部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形成综合报告。
(五)建立述职述廉工作信息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条 凡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参加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述职述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与纪监审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欧宝官方入口委员会
2006年10月16日制定
2007年5月25日修订